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慶豐針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然妍色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秋華、吳其
森、吳其昆、吳其榕、高漢祥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主張公司廢止前各股東就系爭
債務負清償責任,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