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343號
TPDV,102,司促,7343,2013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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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代 理 人 杜祐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群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對
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 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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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