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270號
TPDV,102,司促,7270,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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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傅秉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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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