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協隆即合呈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通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相對人弘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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