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245號
TPDV,102,司促,7245,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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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姚陵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耀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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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