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218號
TPDV,102,司促,7218,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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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7218號)
  (一)債務人楊建雲於民國92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
     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94年04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29
     日止累計127,925 元正未給付,其中58,787元為本金
     ;69,105元為利息;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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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