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57號
TPDV,102,司促,7057,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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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富鈞(原名詹學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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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