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沈執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