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27號
TPDV,102,司促,7027,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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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沈執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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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