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823號
TPDV,102,司促,6823,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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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
  命5 日內補正,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823號)
  ( 一) 債務人廖三雄於民國93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97年09月27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26日止累計54,637元
    正未給付,其中27,615元為本金;26,93 8 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二) 債務人廖三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26日止累計12
    0,141 元正未給付,其中55,860元為消費款;60,681元
    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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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