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沈執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華雄律師即曾勝隆(原名曾燈隆)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萬伍
仟陸佰捌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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