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454號
TPDV,102,司促,6454,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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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沈執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華雄律師即曾勝隆(原名曾燈隆)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
  利息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壹拾伍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肆萬伍
  仟陸佰捌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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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