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利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毅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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