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因相對人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缺 額之記載,有該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 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 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法定代理人欄位不 可為空白)。該裁定於102 年3 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 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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