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013號
TPDV,102,司促,6013,2013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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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本院 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報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 提出相關裁定影本,該裁定於102 年4 月8 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雖於102 年4 月1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 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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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