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重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6001號)
(一)債務人劉重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15日止累計63,463元正未給
付,其中59,771元為消費款;3,69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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