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984號
TPDV,102,司促,5984,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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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鄭坤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昇樺
      陳玉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一)緣債務人林昇樺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玉
     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533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昇樺自101 年11月3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244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玉鳯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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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