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674號
TPDV,102,司促,5674,20130409,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唯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詠慈
      蘇若緯
      許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