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唯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詠慈
蘇若緯
許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