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仲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5651號)
(一)債務人康仲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3月12日止累計98,521元正未
給付,其中95,747元為消費款;2,774 元為循環利息;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