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79號
TPDV,102,司,79,2013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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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盧森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聲請指
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李建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樓)為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 案,為此聲請指定李建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據提出公司董事會議事錄及中譯本、李建暲之願任同意書 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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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