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聲請人聲請為寶志洋實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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