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53號
TPDV,102,勞訴,53,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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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3號
原   告 簡鳳儀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朵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451元, 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
元,然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薪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6,391元(12781÷2=6,390.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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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朵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