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75號
TPDV,101,重訴,75,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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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複 代理人 李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徐漢堂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5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同一契約第一至三期款項之請求業 已繫屬法院審理,為本件之前提要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法院重上年度852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判決,現已上訴最 高法院。因前揭民事訴訟事件與本件屬同一契約,為免證據 重複調查及訴訟程序之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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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