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2號
TPDV,101,重訴,62,2013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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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泉萬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泉吉
      高清松
      高泉發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高春長
      高德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高人達
      高章陽
      高春吉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被   告 高萬鍾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五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春長高德發高人達高清雲高德三、高 明來、高兆銘高泉萬高呈祥高成賢高泉吉高清松高泉發高鵬洲高亮一高宏基(下稱高清雲等13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確認高清 雲等13人與祭祀公業高佛成間之管理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4535號事件受理在案,而本件原告 祭祀公業高佛成係以高清雲等13人為法定代理人而提起本件 訴訟,是關於高清雲等13人是否確為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 人而有提起本件訴訟及實施訴訟之權能,兩造既有爭執,且 該爭執已繫屬於法院,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應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535號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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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