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57號
TPDV,101,訴,957,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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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吳王淑惠
      吳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陳泰德
訴訟代理人 郭嘉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彭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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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