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7號
原 告 吳王淑惠
吳立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諭麗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陳泰德
訴訟代理人 郭嘉德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彭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