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2號原 告 廖敏期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 陳顏如 高衡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蔡心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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