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172號
TPDV,101,訴,4172,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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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2號
原   告 廖敏期
訴訟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
被   告 陳顏如
      高衡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蔡心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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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