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權利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493號
TPDV,101,訴,3493,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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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原   告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杏雪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劉宇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
      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
法定代理人 VERNON F. VENNE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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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