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原 告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杏雪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劉宇哲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晏慈律師被 告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 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法定代理人 VERNON F. VENNE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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