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626號
TPDV,101,訴,2626,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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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葉潛昭即台北市浙江同鄉會
訴訟代理人 郎憶菲
被   告 胡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吳旭洲律師
複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年5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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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