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
高泉發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被上訴人 高全森
高燦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74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