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74號
TPDV,101,訴,1474,201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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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德三
      高明來
      高兆銘
      高呈祥
      高成賢
      高清松
      高泉發
      高鵬洲
      高亮一
      高宏基
被上訴人  高全森
      高燦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74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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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