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2號
原 告 祐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智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健見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必韜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律師
高鳳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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