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楊佳惠
被 告 周貞伶
林展進
林展川
林展成
林文娟
林靜娟
林彤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5月15日下午5時,在本 院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二)被繼承人林簡秀蓮之遺產免稅(或繳納)證 明書。
三、被告林展成應補正委任被告林文娟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