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727號
原 告 張湘揚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被 告 中國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谷家恆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98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各月應給付金額自次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伍拾捌萬捌仟玖佰叁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 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7,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 國10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詳調解卷第2頁),嗣於10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 之民事準備十二狀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變更聲明為:「㈠確認 被告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98年8月1日起至 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4,334元,及各月應給付金額 自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 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 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 性質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諸上揭規定,自應准許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主張不續聘原告之理由,為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者」及學校專任教師評鑑辦法第11條「連續三年考列丙等者 不續聘。」之規定,並因原告具有11項之具體事由致未能達 到被告學校專業教師應有之教學能力及水準,經被告學校依 教師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由系、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 級三審程序決議並通知原告自聘期屆滿後不續聘,並報請教 育部核准,且教育部業以核准在案云云,惟查,被告對原告 指控之11點理由,要非事實,爰一一駁斥如下: ⒈就「歷年教學評量成績不佳,顯未達專業教師應有之教學能 力及水平。」部分:
查就每位教師之教學評量部分,全係由學生所為對教師之評 量,而非如被告所述此部分之分數尚包含教學規範及大綱、 教材編撰、創新教法及其他有關教學績優事蹟及其他具體教 學成果等。惟查,學生所為對系上每位老師之教學評量部分 ,有時常因學生個人之主觀意見或隨意之填寫,以致該評量 結果不一定盡為客觀。是自不得以該可能未盡客觀之評量結 果,即遽認任何老師未達專業之教學能力,或對原告之教學 專業視而不見。
⒉就「任職視覺傳達設計系進修專校專任教師,未積極進行視 覺傳達學科領域之專長進修,亦乏研究論著、作品發表。視 覺傳達設計系必須遷就其專業能力,以致於安排授課課程困 難。」部分:
原告係囿於被告「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評鑑辦法」第15條 第3款規定:「評鑑結果為丙等者,評鑑委員會可建議採行 下列一項或多項附帶處理方式:…下年度不得提請升等、進 修」之規定,故原告方無法為申請「可拿學位之進修」;然 縱係如此,原告於任職期間仍不斷努力進修研習(惟只得為 無學位之進修),以為個人專業之成長。是被告主張原告未 積極進行專業進修,並無理由。雖囿於被告上開之評鑑辦法 ,致原告無法為學位之進修,然原告於任職期間內仍不斷努 力為無學位之進修研習,例如:「全球創意產業前景瞭望學 術研討會」、「創意的發想與實踐巡迴課程計畫期末教學交 流學術研討會」、「漢字與設計學術研討會」、「數位學習 教材製作研討會」、「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計畫-平面設計 組種子師資研習營」等,以為個人專業之成長。再者,原告 於任職期間內即有3個產學合作案(「新竹縣縣議會、議長 關懷母親節海報設計」、「風城在地文化創意產業采風祭 FUN愛心義賣活動」、「陽明靖廬道場之地質鑽探調查」活 動)之表現,是自不能認原告並無任何研究成果。 ⒊就「專業能力不足,未能積極進修或研究視覺傳達學系相關 專業領域,學生多次反映其教學方法與授課內容,不符課程
科目名稱,並質疑其專業程度,經輔導後仍未見改善」部分 :
就被告主張原告未能積極進修云云,被告前先於94、95學年 度對原告評鑑為丙等,並依評鑑辦法規定不讓原告申請學位 進修,且對原告非學位之進修亦視而不見,後竟又於此主張 原告未積極進修,實顯為無理。就被告主張學生反映原告之 教學不符課程名稱,並質疑專業程度部分,亦非事實,實則 ,原告於教學上實非常認真盡力,此由原告於94、95、96學 年度連續三學年帶領進修部及進修學院之畢業成果展及校外 展,即足得證;再者,原告於專業程度上,亦係有目共睹, 絕非少數學生所得質疑,此由原告帶領之畢業班學生,於94 學年度經中國時報及蘋果日報報導畢展、95學年度新竹新聞 報導議會議長對學生畢展看法、96學年度由某平面媒體報導 學生之畢展主題,上開媒體等社會公正人士之認同,均足得 證被告主張原告專業不足,要非事實。被告根本未曾依97年 4月23日校方公佈之「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評鑑辦法」輔 導過原告,故就「經輔導後未見改善」部分之主張,更顯不 實。
⒋就「教學經營方面,教學態度及師生互動不佳,於課堂上語 帶威脅遭致學生不滿而公開向學校反應」部分: 被告主張之95學年度第2學期之進修部學生座談會學生反應 意見第12點,該學生究為何人?此部分實情為何?其所稱某 位張姓教師 究係原告或另一位張旭光老師,均未見被告向 原告詳加了解並公正處理。是以,被告於未善盡查證、了解 過程之情形下,即單方援引學生主觀之說法,並逕為指責教 學認真之原告,應認有欠公允,實則,原告從未於課堂上對 學生有任何語帶威脅之語氣,反可能係只要原告為求學生進 步而要求一定之功課與評量時,即會導致某些進修部與進修 學院之學生心生不滿。是以,倘該名學生所指控者確為原告 者,則極有可能係於上開情形下,方導致學生認原告有語帶 威脅之情,是此部分自係學生過分誇張之說詞。 ⒌就「教學工作上未盡本職,時有遲到缺曠等情形,影響學生 受教權益」部分:
被告主張:原告於96年4月24日遲到、97年5月17日原告任教 教室沒人(學生說老師通知調課)、97年4月20日原告未到 教室云云,然查:
⑴96年4月24日:依被告所提出之被證27第1頁(本院卷㈡第16 頁)回覆資料「因當週為期中考試,學生繳交報告並打分數 。 所以當日先前往教務處向教務處請求提供計分表單而稍 作處理,但隨即前往教」,可清楚得知當天為求將學生提交
之報告打分數,故原告先行前往教務處領取計分表,且領取 完後即前往教室,惟查堂人員可能係剛好於原告離開之時查 堂,方會誤會原告是否有遲到之舉。亦即,當日原告並無遲 到,更無影響任何學生之受課權益。
⑵97年5月17日:被告已於上述之主張「學生說老師通知調課 」,即已清楚說明當天之情形為調課,且既為調課者,則當 然原教室不會有任何人在。是以,被告於此據為原告缺曠之 理由,顯屬無稽。再由被證27第2頁(本院卷㈡第17頁)可 知,97年5月17日㈥,原告所授課之「環境視覺設計」課程 ,其處理情形係「變更上課地點」。亦即,當天係為學生之 展覽工作及布置展覽,故原告遂向被告申請變更上課地點。 是以,既上課地點已變更者,則查堂人員當然查不到任何人 於原地點上課,故此自不足證原告有任何缺席之情形。 ⑶97年4月20日:依google日曆查詢後可知(原證29),97年 4月20日係星期日,並非被告於被證27第1頁列印之星期二, 是該資料是否正確,自非無疑;再查,97年4月20日(日) 當天亦無原告所教導之竹進四技視傳系四A班之專題設計㈡ 課程,蓋依被證27第2頁(本院卷㈡第17頁)所示,該課程 之日期係為4月29日㈡第10節次,可知該課程係於每週二第 10節次所教授,故自非97年4月20日(日)之課程。是以, 既97年4月20日當日根本並無原告所教導之竹進四技視傳系 四A班之專題設計㈡課程者,則被告於此主張原告於該日上 課未到,實無所據。
⑷被告以96學年度第2學期97年6月11日進修部系週會之同學意 見與問題第4點意見「…張老師其上課遲到嚴重」主張學生 反應原告遲到之情事云云。惟承前述,此僅為該次週會同學 共有9點意見之1點,且該名學生究為何人?其是否能代表多 數同學之意見或反應事實,均非無疑。是被告不能於此僅憑 該學生之發言,於未向原告要求書面說明與查證之情形下, 即認原告確有遲到之情事。
⒍就「未依規定上傳繳交教學教材及教學大綱,嚴重違反學校 規定,另依規定應繳交之『職涯規劃教材』迄未完成」部分 :
查設計學院之著作,因時有常與他人之著作有類似或雷同之 處,故倘冒然將其置於網路上當成教材任憑使用者下載者, 則極有可能遭他人指控侵害其著作權。且因全校(含視傳設 計系)均有此部分之顧慮,故被告學校即曾承諾,凡老師因 著作權考慮未上傳教材者,則被告同意不因此扣老師之個人 評鑑分數。正因被告曾有如此承諾,故於原告之教學中,倘 原告經專業考慮後,認某些教材確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者,
原告即會不予上傳。是以,被告自不得前先同意原告得不上 傳教材,於此又以被證35第1頁指責原告。然倘經原告考量 後未上傳教材者,原告必定指定教材予學生研讀,並有上傳 教學規範(內含教學大綱、進度表及指定或參考教材),以 供學生參考,此部分鈞院得比對被證35第1頁原告未上傳教 材之科目,被證35第2頁原告均有繳交教學規範,即足得證 。又關於「依規定應繳交『職涯規劃教材』迄未完成」部分 :職涯規劃教材係被告學校「預定」編緝,並由各系職涯規 劃課程任課老師依授課內容所編輯完成,被告並將依卓越計 畫稿費支給辦法發稿費予編緝老師,亦即,該職涯規劃教材 係被告預定編輯之書籍,以向教育部領取卓越計畫關於此部 分之經費,且亦依字數補助稿費予參與編輯者。則既其僅為 被告「預定」編輯之書,則自應認並無明文拘束原告及全體 老師,是倘原告為求稿費收入而加入編輯團隊者,固然亦可 ,惟縱原告並無編寫該部分之教材者,亦不能認原告已有違 反任何規定而應受苛責。
⒎就「參與系務及留校輔導較一般教師為少,對系務工作不了 解、不關心,在行政配合上,經常以個人主觀方式處理與系 務會議原則有很大差異,且向學生傳達和處理學校、系相關 訊息有極大誤差,經常給系造成困擾,並遭致系與師生互動 之誤會。」部分:
被告主張略以:依95年2月18日系務會議就經費分配已為決 定,3月已經全系老師討論後確認,4月份並已公佈師生知悉 ,詎料,原告竟向同學宣稱系主任分配不公平,並慫恿學生 抗議,於5月3日之經費分配說明會 上,原告因忘記上開系 務會議決定,並與會議決定唱反調,導致該次會議場面對立 緊張,造成師生衝突及誤會云云。惟依原告印象所及,94學 年度間(即被告所稱之95年2月18日)並無發生此次事件。 依原告印象所及,係於96學年度間,被告學校就經費分配曾 有學校系務會議決議,而後於學生開班會詢問時,原告即向 學生說明上開學校系務會議決議事項,惟學生聞言後極力不 滿,並表示將找被告學校溝通;原告為盡其老師之責,遂將 學生之意見反應予被告,嗣後,被告並有針對原告反應之學 生意見,重新召開會議修正。是就此次事件,應認原告已盡 力弭平學生與被告間之誤會,誠值嘉許。
⒏就「不依規定使用e-mail接收學校業務訊息,無視學校及系 上傳達之行政訊息。」部分:
原告於任職期間均有使用被告系上所提供之舊電腦或系辦之 公用電腦收受email,自無被告所指控之事。被告自97年12 月11日通知原告96年考績為丙等,及連三年考績為丙等後(
原證1),即相當不尊重原告,且完全無視於原告之任期至 少應至98年7月31日始為到期(此係被告之不續聘決定之生 效日),竟於97年12月18日將原告調換「根本未配置電腦以 供原告教學作業」之新研究室,且直至98年7月31日原告離 開前,新研究室內均無任何電腦可供使用,此有原告於己之 新研究室所拍攝之照片(原證30)均空無電腦即足為證,是 以,此事亦可認被告實不甚厚道而令人心寒。
⒐就「教學以外,無研究績效。輔導績效僅止於多人授課之專 題製作輔導,無校外競賽或證照之專業輔導。服務績效則在 分配工作上引發爭議事件。整體績效而言,為系上教師中成 果最少,且對整個系務缺乏具體的貢獻及參與績效,在排序 上被列為最末」部分:
查原告於教學部分非常認真,連三年帶領進修部及進修學院 之畢業展及校外展,且原告於進修部【原證20第1頁】及進 修學院【原證31之4位同學】輔導學生畢業專題製作均獲第 一名殊榮,更可證原告相當努力。原告曾多次「個人單獨」 擔任學生之專題題目指導者師,故被告所稱原告僅止於多人 授課之輔導,自屬不實。原證20第2頁(本院卷㈡第56頁) 學生古佳莉之說明書、原證21學生戴宗霖於2009年5月16日 之簽字,及97年1月19日,原告單獨指導學生李怡瑾、陳美 岑、林彥妤、王雯一組為畢業專題(原證31,且該組當年亦 獲得進修學院畢業專題製作第一名之殊榮),均足得證原告 確曾多次「個人單獨」擔任學生之專題題目指導老師。原告 至少已指導兩名學生獲取校外之獎項,故被告稱原告無校外 競賽之專業輔導,亦為不實,經原告個人指導之學生戴宗霖 ,即有獲取「2009桃竹苗地區十三校聯展之第一名」之殊榮 ,此由戴宗霖之作品「時間背包的匣子」(原證38)及原證 21之得獎證書,均可證確係原告輔導戴宗霖獲取該校外之獎 項;此外,原告更曾輔導學生黃婉玲獲得「2009年佛誕節國 際設計創意大賽之人間獎」,此由國際佛光會中華佛光青年 總團給予黃婉玲之得獎通知(原證39)可證。值得注意者係 ,於被告告知將予不續聘之際,原告仍持續輔導黃婉玲獲得 校外國際獎項,此更足證原告對工作之競競業業,且原告絕 無被告所述之工作表現如此不堪。綜上可知,被告主張原告 輔導學生部分無校外競賽之得獎,亦非事實。至被告主張「 服務績效則在分配工作上引發爭議事件」部分,亦係不實, 實則,原告於95學年度促成新湖扶輪社捐贈清寒優秀獎學金 予被告,復於96學年度促成新湖扶輪社捐贈予被告原文書 600冊。被告主張原告「對整個系務缺乏具體的貢獻」部分 , 純屬子虛烏有。原告於94學年度帶領規劃與設計學院三
系聯合畢業展之校外展,且原告更於95、96學年度,執行策 畫並負責視傳系進修學院及進修部之學生之畢業展及校外展 ,使外界注意到被告學校學生之表現,平面媒體及新聞報導 ,深受社會各界肯定,並宏揚校譽。
⒑就「96年辦理風城在地文化創意產業采風祭FUN愛心義賣活 動,學生及廠商多次催討及反映,整體經費運用交待不清。 」部分:
原告因時間緊迫已先帶領學生執行完本案,然被告嗣後竟因 莫名之原因阻擋本案成為產學合作案,不願於合約之相關流 程作業上用印,則於無法成案之情形下,原告自無法向廠商 請款,亦無法跑完核銷流程,故先前代墊費用之學生及印刷 公司等自然有所爭議。被告不思其於源頭阻擋本案成為產學 合作案顯為無理,竟於此將所有嗣後爭議均歸責於原告,自 非可採。
⒒就「新竹縣議長交付之母親節海報設計案核銷問題,以及學 校舉辦之愛心義賣活動經費處理交代不清,致而影響校譽等 情事,亦恐涉及侵占,有損師道之嫌。經系辦公室及同系教 師催辦,且經系務會議決議限期完成核銷,均置之不理。」 部分:
因被告之簡主任已認定本案並不算計產學案,故本案方於產 學合作作業流程第5階段停滯不前,是以當然不可能進行至 第9階段之核銷,然被告竟於此指責原告本案之核銷問題, 實顯自相矛盾;再則,既被告認本案並非為產學合作案,則 原告於無法陳核領據予被告之際,自更無法向廠商請領得任 何款項,是又何來經費交待不清之說?故此部分被告之指控 ,應認不足為採。
㈡被告認原告連續三年考績為丙等,並以學校專任教師評鑑辦 法第11條之規定為不續聘之理由,應認並無道理: 94、95、96連續三學年度之評鑑,其組織法源均不合法,故 連續三學年度之教師評鑑自難認適法,94學年度時,並未有 任何教師評鑑委員會之組織法源,故被告於94學年度對原告 所為之教師評鑑,難認適法。95、96學年度評鑑時之組織法 源,僅由行政會議所通過,而非由校務會議所通過,係不合 法之法規。又規範評鑑之被證55法規,及94至96學年度之教 師評鑑,均無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之規定,故此部分 亦難認適法
㈢被告對原告所打之考績分數,應認未盡客觀,自不應認原告 之考績為連續三年丙等。且依被證58之96學年規劃與設計學 院教師評鑑成績中原告之成績(即A3大小之資料),與被證 13中原告之評鑑成績(本院卷㈠第154頁)並無相符,由此
實足顯當時之評鑑實為草率、且兩者資料顯然矛盾,而難認 係原告真正之評鑑成績。
㈣不續聘原告之三級三審會議,於程序上亦有不合法等瑕疵, 故自不能作出對原告不續聘之結論。又三級三審之會議,於 程序上亦有瑕疪之處。且98年6月29日校教評會議之組成, 根本並未符合被證43第3條第2項「未兼任行政之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之規定,故該次會議之召開顯不合 法。
㈤爰依民法第487條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離職後即98年8月1日 起至原告復職日止間之薪水。且就按月請求之金額部分,原 告認應以原證6之95年之報稅所得資料清單計算之,即該年 度收入0000000元,除以12個月份後,原告應可按月請求843 34元。
㈥又被告將原告不合理連續三年考績打為丙等,指控原告莫須 有之11點事由,且召開三級三審會議為不續聘原告之決定, 自有故意及過失之處,且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甚鉅。原告於遭 被告為不續聘決定後,15年長久以來累積之人格清譽均遭被 告毀損於一旦,且被告否定原告專業之行為,更使其他學校 亦不敢聘任原告,無異已斷絕原告往後任教之路;此外,原 告更飽受同業及周遭親友質疑及異樣之眼光,原告除內心煎 熬外,亦曾萌生尋短之念頭;甚者,令原告年邁之雙親憂心 及蒙羞,更使原告無地自容。是以,參以被告不法之不續聘 行為、原告之學經歷、年收入及原告所受之精神痛苦等情狀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請求被告應賠償500萬元 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自屬有據。
㈦並聲明:⒈確認被告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 98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4,334元,及 各月應給付金額自次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⒊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00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
㈠原告原係被告視覺傳達設計系講師,94至96學年度教師評鑑 連續三年考績均列丙等,惟於94及95學年度教師評鑑考列丙 等時,原告並未對教師評鑑結果提出申覆或申訴以表示異議 。嗣原告96學年度教師評鑑結果又再考列丙等,並經由被告 學校人事室於97年12月11日書面通知且列明救濟之教示規定 後(參原證一),原告曾於98年1月12日對其96學年度教師 評鑑考列丙等提出申覆,被告學校即就原告提出之96學年度 教師評鑑考核成績申覆案於98年2月5日召開「97學年第3次
教師評鑑委員會會議」評審,並就原告關於教學、研究、服 務、輔導各項評量之執行成效及考核成績核算,經評鑑確認 96學年度教師考核成績均屬正確無誤,並已於98年2月10日 以中科大人考核字第0000000號函(參被證1)書面發文通知 原告申覆結果,決議維持原告96學年度教師考核原核定之成 績及等第。原告不服被告學校98年2月10日發文字號中科大 人考核字第0000000號函(參被證1)之申覆結果,復於98年 3月9日向被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主張:「 一、原不續聘之決議應予撤銷且94至96學年度之考評應予修 正。(惟於原告提出申訴時,被告學校根本尚未作出不續聘 決議)二、97學年度之考評應配合前列主張之結果為之。」 ,惟此業經被告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於98年5月20日開 會決議原告之申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於98年6月8日以中 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評議決定書通知原告(參被 證2),並維持被告學校98年2月10日中科大人考核字第0000 000號之原核定成績及等第之申覆結果。嗣後,被告學校係 因原告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 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與學校專任 教師評鑑辦法第11條:「連續三年考列丙等者不續聘。」( 參被證12)之規定,並因原告確有下列具體事由致未能達到 被告學校專業教師應有之教學能力及水準,經被告學校依《 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由系、院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 級三審合法程序決議並通知原告自聘期屆滿(即98年7月31 日)後(參原證一),即自98學年度起不續聘,並已分別於 98年7月8日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及中 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被證3)報教育部核准,教 育部並業於98年8月21日以台人㈡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參 被證4)核准被告學校所報擬不續聘原告之決定在案,茲將 原告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證物, 先簡述臚列如下:
⒈原告歷年教學評量成績不佳,顯未達專業教師應有之教學能 力及水平(參被證12、13、23、24、32、33、69)。 ⒉原告任職視覺傳達設計系進修專校專任教師,未積極進行視 覺傳達學科領域之專長進修,亦缺乏研究論著、作品發表。 視覺傳達設計系必須遷就原告之專業能力,以致於安排授課 課程困難(參被證12、13、23、24、34、69)。 ⒊原告未能積極進修或研究視覺傳達學系相關專業領域,學生 多次反映其教學方法與授課內容,不符課程科目名稱,並質 疑其專業程度,經輔導後仍未改善(參被證11、12、19、20 、25、26、69)。
⒋原告教學態度及師生互動不佳,於課堂曾對學生語帶威脅遭 致學生不滿而公開向學校反應(參被證11、19、20、25、26 、69 )。
⒌原告教學工作上未盡本職,時有遲到缺曠等情形,影響學生 受教權益(參被證26、27、69)。
⒍原告未依學校規定上傳、繳交教學教材及教學大綱,嚴重違 反學校規定;另依學校規定應按時繳交之「職涯規劃教材」 迄未完成(參被證35、36、69)。
⒎原告未依學校規定參與系務及留校輔導較一般教師為少,對 系務工作不了解及關心;在學校行政配合上,經常以個人主 觀方式處理與系務會議決議原則有很大差異,且向學生傳達 和處理學校、系相關訊息有極大誤差,造成學系困擾,並遭 致學系師生互動之誤會(參被證25、26、69)。 ⒏原告未依學校規定使用電子郵件收受學校業務訊息,並無視 學校及學系間傳達之行政訊息(參被證37、69)。 ⒐原告教學以外,無研究績效,且原告所稱之輔導績效僅止於 多人授課之專題製作輔導,無校外競賽或證照之專業輔導。 服務績效則在分配工作上引發爭議事件。整體績效而言,為 系上教師中成果最少,且對整個系務缺乏具體貢獻及參與績 效,在排序上被列為最末(參被證17、19、69)。 ⒑原告於96年辦理風城在地文化創意產業采風祭FUN愛心義賣 活動,學生及廠商曾多次催討及反映原告之整體經費運用 交代不清(參被證24、38、69)。
⒒新竹縣議長交付之母親節海報設計案核銷問題,經費處理交 代不清,致影響學校校譽,有損師道之嫌,且經學系及系內 教師多次催辦,並經學校系務會議決議限期完成核銷後,仍 置之不理(參被證38、69)。
㈡原告嗣後不服被告學校98年6月8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 號函檢附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 書(參被證2),復於98年8月4日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提出再申訴(參被證16),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經審議後,於98年9月30以台申字第0000000000號 函附再申訴評議書(參被證5)雖以:「…學校申評會之申 訴評議決定理由不備,學校申評會應依再申訴評議書意旨, 另為適法之評議決定。」,但並謂:「另,教育部98年8月 21日台人(二)字第0000000000A號函業已核准學校所報擬 不續聘再申訴人一案,屬再申訴人就不續聘措施提起申訴後 發生之事實,且若再申訴人嗣後復針對教育部核准不續聘一 事提出申訴,為免發生重複決議有致生歧異可能之情事,學 校申評會宜併同評議,特予指明。」,要求被告學校依該評
議意旨,另為適法之評議決定並就教育部核准不續聘一事, 被告學校申評會宜併同評議。被告學校隨即分別於98年10月 12日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98年11月9日以中科 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原告提出申訴案之補充理由, 並於98年12月3日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被證 6)通知原告於98年12月16日到場參與98學年度第1次教師申 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議,該次會議並決議:「一、申訴人97 學年考績評核結果案,經評議決定申訴不受理。二、申訴人 因教學不力與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由,且94、95、96學年 度連續三學年之考績均列丙等致不續聘案,經評議決定申訴 無理由,予以駁回。」,嗣後並於99年1月12日以中科大人 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被證7)檢送「中國科技大學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予教育部及原告張湘揚等。原 告則逾期再申訴期間30日以上而遲至99年8月2日始向教育部 對於被告學校99年1月12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中國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評議書」提出陳情 書,教育部則於99年8月4日以正本通知原告得依相關規定提 起再申訴,並以副本通知被告學校,被告學校則以99年8月1 7日中科大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被證8)函覆教育部並 以副本通知原告載明:「…張湘揚君於99年7月30日致鈞部 之陳情書並未於本校申訴評議決定後之99年1月12日申訴評 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之期間內提出再申訴,準此,本案 似應已逾再申訴救濟期間而告確定。」。嗣後教育部則再以 99年8月23日台申字第0000000000號函(參被證9)確認並載 明:「…惟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應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收 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 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通知被告 學校及原告張湘揚。原告復向教育部提起訴願,並於100年 3月4日遭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訴願不合法,而為不受理 決定(參原告附件二)。
㈢被告學校對原告所為不續聘之11項具體理由,係因原告符合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 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與學校專任教師評鑑辦 法第11條:「連續三年考列丙等者不續聘。」(參被證12) 之規定,致未能達到被告學校專業教師應有之教學能力及水 準,經被告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由系、院及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合法程序決議並通知原告自聘期屆滿 (即98年7月31日)後(參原證一),即自98學年度起不續 聘,教育部並業於98年8月21日以台人㈡字第0000000000A號
函(參被證4)核准被告學校所報不續聘原告在案。 ㈣就被告主張原告「歷年教學評量成績不佳,顯未達專業教師 應有之教學能力及水平。」(參被證12、13、25、26、32、 33、69),確屬有據。依被告學校「中國科技大學專任教師 評鑑辦法」第5條(參被證12)第1款規定:「教學評量含教 師教學評量、教學規範及大綱、教材編撰、創新教法及其他 有關教學績優事蹟及其他具體教學成果」,及「中國科技大 學九十四學年教師考核【初評】成績表」【教學評量】自評 表(參被證13)可稽,關於被告學校教師之教學評量項目並 非僅有學生對老師所為之評量。原告任教於被告學校期間, 被告學校視覺傳達設計系95學年度第2學期96年5月3日進修 部學生座談會會議曾有學生反應「…某位張姓教師評分方式 ,常有語帶威脅語氣,造成學生恐懼,這位老師常常打電話 給白天工作的同學,造成同學不少的困擾,請系上處理」( 參被證25);視覺傳達設計系96學年度第2學期97年6月11日 進修部系週會亦有學生反應「…請學校不要安排『非視傳專 業背景的建築專業老師』教導本班任何一門設計與畢製的課 程。例如:張老師其上課遲到嚴重,上課內容不符專業」( 參被證26)等確有多名學生反應原告遲到及教學專業不足等 情事。依被告之評鑑辦法,若有老師上一學年度評鑑結果雖 為丙等,但學校評鑑委員會雖可「建議」採行「一項或多項 之附帶處理方式」,惟並未完全限制老師為申請正式學位進 修之申請。況依原告自行提出給被告作為對原告94、95及96 學年度之教師評鑑之初評「【研究評量】自評表(表二)」 (參被證13),該自評表上明確載明原告根本未曾申請任何 「正式之學位進修」。又原告主張依原證25證明其曾參與之 「全球創意產業前景瞭望學術研討會」、「創意的發想與實 踐巡迴課程計畫期末教學交流學術研討會」、「漢字與設計 學術研討會」、「數位學習教材製作研討會」、「藝術與設 計菁英海外計畫─平面設計組種子師資研習營」等,惟查, 依原告96學年度之教師評鑑之初評「【研究評量】自評表( 表二)」(參被證13),原告除上開「藝術與設計菁英海外 計畫─平面設計組種子師資研習營」有檢附研修證明而經被 告承認採計點數外,則以原告所述其餘有參加之研討會不僅 開會時間不符外,亦無提供任何參加研討會之證明佐證,是 故原告聲稱有積極進修增加專業云云,更是子虛烏有。關於 原告主張被告學校未予認定之研發產學案(參原證5)乙事 ,業經被告學校研發處依被告學校之「中國科技大學產學合 作辦法」(參被證23)認定原告所提之該三案均未依學校規 定核銷、亦未結案,此亦由被告學校之各級教評會審議確定
無誤,故而無法認列於原告「96學年度考核:教學、研究、 輔導、服務各項評量之執行成效及考核成績核算」中「研究 」項目之加分。原告「專業能力不足,未能積極進修或研究 視覺傳達學系相關專業領域,學生多次反映其教學方法與授 課內容,不符課程科目名稱,並質疑其專業程度,經輔導後 仍未改善。」(參被證11、19、20、25、26、69)、「教學 經營方面,教學態度及師生互動不佳,於課堂上語帶威脅遭 致學生不滿而公開向學校反映。」(參被證11、19、20、25 、26、69)及「教學工作上未盡本職,時有遲到缺曠等情形 ,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參被證26、27、69)。就原告「 未依規定上傳繳交教學教材及教學大綱,嚴重違反學校規定 ,另依規定應繳交之『職涯規劃教材』迄未完成。」(參被 證35、36、69)。「參與系務及留校輔導較一般教師為少, 對系務工作不了解、不關心,在行政配合上,經常以個人主 觀方式處理與系務會議原則有很大差異,且向學生傳達和處 理學校、系相關訊息有極大誤差,經常給系造成困擾,並遭 致系與師生互動之誤會。」(參被證25、26、69)。原告於 「教學以外,無研究績效。輔導績效僅止於多人授課之專題 製作輔導,無校外競賽或證照之專業輔導。服務績效則在分 配工作上引發爭議事件。整體績效而言,為系上教師中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