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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74號
TPDV,100,重訴,1274,20130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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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劉添福
上 訴 人 林月英
訴訟代理人 楊奇霖
上 訴 人 魯趙連香
訴訟代理人 魯淑莉
被 上訴人 郭溥洋
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建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年3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劉添福林月英魯趙連香分 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萬6543元、9萬2382元 、8萬0947元,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劉添福林月英,並於101年3月27日 送達上訴人魯趙連香,有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稽。各該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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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