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164號
TPDV,100,重訴,1164,2013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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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賴億營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羅仕發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志洋律師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張九藕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庫署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德淦
被   告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被   告 江昆鴻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被   告 名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
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欄第3 欄「4 、41」,應更正為「1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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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傑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