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黃澤宗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戴詩倩
耀登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馮馨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4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