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755號
TPDV,100,訴,3755,2013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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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755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王恩普即臺北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楊美華、何
光傑等人因100年訴字第37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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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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