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0年度,232號
TPDV,100,簡上,232,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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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于張明珠
      張冠華(原名于冠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被上訴人  楊玉蘭
      林德來
      林佳怡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美華
被上訴人  林德成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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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