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劉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建字
第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59,981元(本訴部份452,609元+反訴
部份707,372元=1,159,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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