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0號
TPDV,100,建,30,201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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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若君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528,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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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