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勵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逸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若君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30號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1,528,9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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