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號
TPDM,102,附民,4,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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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黃聯興
被   告 蕭伊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本件被告蕭伊耘被訴詐欺原告黃聯興案件一案,此部分業經 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吳承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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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