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07號
TPDM,102,附民,107,201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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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7號
原   告 賴一成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游宗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1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宗霖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 1015號判決無罪,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博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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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