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99號
TPDM,102,聲,799,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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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漢鈞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
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漢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邱漢鈞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 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 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復入監執行上開罪刑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 份在卷可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無疑。次查,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 月1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 結日為104 年11月11日,又其業於102 年3 月29日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 務部矯正署102 年3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 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 ,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 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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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