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728號
TPDM,102,聲,728,201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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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丞陽
具 保 人 陳秀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101 年度執字第737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秀應因被告魏丞陽犯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 元,經具保人繳納20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00 刑保字第512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 由本院100 年度聲羈字第401 號裁定駁回羈押之聲請並指定 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陳秀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此有本院100 年11月2 日刑保字第512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 本1 紙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審訴 字第3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被告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判決駁回上訴,又上訴 ,再經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2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同署檢察官 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 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 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同署檢察官開立之102 年3 月4 日拘票、司法警察102 年 3 月18日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 月24日通知函、送達證 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 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諾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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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