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79號
TPDM,102,聲,279,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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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101 年度緩字第510
號、102 年度執聲字第1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棋盤圖樣商品IPHONE3手機套貳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嘉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769 號緩起訴處 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仿冒「LV」棋盤圖樣商品IPHONE3 手機套2 個(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綠保管 字第2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杜嘉偉於聲請時之住、居所雖均非屬本院轄區, 惟本案之犯罪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 段0 ○0 號前 (見偵查卷第2 頁背面),屬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3769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 102 年1 月1 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案所 扣得之仿冒「LV」棋盤圖樣商品IPHONE3 手機套2 個,經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意見書確認為仿冒品,有該公司10 0 年10月18日鑑定證明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片附 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手機套2 個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侵 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 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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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