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519號
TPDM,102,審簡,519,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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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群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74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上群犯如附表貳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肆罪,主文及宣告刑均如附表貳所載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壹至陸、玖至拾肆號所示之偽造印文各於附表貳編號壹至陸、玖至拾肆號所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貳編號壹至陸、玖至拾肆號所示之偽造印文,即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君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參枚、「幸福診所」印文陸枚、「趙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參枚、「林忠志診所門診章」貳枚、「董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貳枚,共拾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壹,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 上群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附表部分之「附表」名稱應更 正為「附表壹」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林上群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和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承辦 人員及陳育鵬內科診所護士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被告 偽造「君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幸福診所」、「趙耳 鼻喉科診所門診章」、「林忠志診所門診章」、「董耳鼻喉 科診所門診章」印章、偽造前開診所之印文及盜用「陳育鵬 內科診所收發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偽 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14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係侵害不同之被害法益,且有相當 之時間區隔,顯非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意接續為 之,其犯意各別,自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惟其犯本案 之動機、目的、手段、與被害人等之關係,對被害人等、藥 品管理運輸及公共安全秩序所造成之危害,兼衡被告之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求刑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附表貳所載之刑,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本 案被告偽造如附表貳編號1 至6 、9 至14號所示之偽造印文 ,即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君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 文3 枚、「幸福診所」印文6 枚、「趙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 」3 枚、「林忠志診所門診章」2 枚、「董耳鼻喉科診所門 診章」2 枚,共16枚,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宣告沒收。如附表貳編號7 、8 號所示之偽造「 陳育鵬內科診所」藥品認購憑證上之「陳育鵬內科診所收發 章」印文,乃係盜用之印文,非屬偽造印文,參諸前開說明 ,自不予宣告沒收。另如附表壹、貳所示之偽造藥品認購憑 證,被告已交付和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行使,非屬被告所有 之物,且非為違禁物,亦不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本案所偽 造之「君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幸福診所」、「趙耳 鼻喉科診所門診章」、「林忠志診所門診章」及「董耳鼻喉 科診所門診章」等印章,均未經扣案,並據被告於本院訊問 時供稱皆已銷燬丟棄等語(見102 年度審訴字第256 號本院 卷第15頁),復無證據證明現尚存在,為免執行困難,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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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民國)│被害人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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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10月17│君怡耳鼻喉│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日 │科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君│
│ │ │ │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貳枚沒收│
│ │ │ │。 │
├──┼──────┼─────┼─────────────────┤
│ 2 │101年1月18日│君怡耳鼻喉│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科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君│
│ │ │ │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 │
├──┼──────┼─────┼─────────────────┤
│ 3 │100年8月25日│幸福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幸│
│ │ │ │福診所」印文壹枚沒收。 │
├──┼──────┼─────┼─────────────────┤
│ 4 │100年8月29日│幸福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幸│
│ │ │ │福診所」印文貳枚沒收。 │
├──┼──────┼─────┼─────────────────┤
│ 5 │100年12月2日│幸福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幸│
│ │ │ │福診所」印文貳枚沒收。 │
├──┼──────┼─────┼─────────────────┤
│ 6 │101年1月12日│幸福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幸│
│ │ │ │福診所」印文壹枚沒收。 │
├──┼──────┼─────┼─────────────────┤
│ 7 │100 年11月11│陳育鵬內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日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8 │101年2月6日 │陳育鵬內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 │
├──┼──────┼─────┼─────────────────┤
│ 9 │100年11月7日│趙耳鼻喉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趙│
│ │ │ │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貳枚沒收。│
├──┼──────┼─────┼─────────────────┤
│ 10 │101年2月4日 │趙耳鼻喉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趙│
│ │ │ │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 11 │100年11月1日│林忠志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林│
│ │ │ │忠志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12 │101年1月10日│林忠志診所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林│
│ │ │ │忠志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
│ 13 │100年11月4日│董耳鼻喉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董│
│ │ │ │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 14 │101年1月18日│董耳鼻喉科│林上群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診所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折算壹日,藥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董│
│ │ │ │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壹枚沒收。│
├──┴──────┴─────┴─────────────────┤
│註: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藥│
│ 品認購憑證上偽造之「君怡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印文參枚、「幸福診│
│ 所」印文陸枚、「趙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參枚、「林忠志診所門診章│
│ 」貳枚、「董耳鼻喉科診所門診章」貳枚,共拾陸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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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