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2年度,480號
TPDM,102,審簡,480,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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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審簡字第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游阿定
      許質琮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5784號),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外,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㈠前科部分補充為:乙○○ ○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44號判決有 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7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 案構成累犯);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 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在案。甲○ ○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036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㈡警方自乙○○○與甲○○ 身上扣得之物更正為附表所示之物。證據部分之證據清單編 號三,證人「HOGASAKA WATARU」之名更正為「CHOGASAKA WATARU」,並補充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被告2人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應召集團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均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乙○○○有上述一、㈠ 所述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見102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卷《下稱審理卷》第4頁至第5頁) 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善良風俗及社會觀念,媒介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藉此謀取利益,應予非難,復思及被告 2人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 所得利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及編號5所示之行動電話,分別為被



告2人所有且用以聯繫媒介性交易事宜,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分別據被告2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供述在卷(見審理卷 第22頁反面);另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現金,為被告乙○○ ○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乙○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各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行動電話,係被告乙○○○與家人聯絡所用之通聯工具,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亦據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供述在卷(見審理卷第22頁反面),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與 本案犯罪事實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應退由移案機關另為 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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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 所有人 │
├──┼──────────────┼───────┤
│ 1. │Anycall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 乙○○○ │
│ │碼:000000000000000,含門號 │ │
│ │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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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金新臺幣7,000元 │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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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名片21張 │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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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ZTE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碼:│ 乙○○○ │
│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9365│ │
│ │59958號之SIM卡1張) │ │
├──┼──────────────┼───────┤
│ 5. │NOKIA廠牌行動電話1支(IMEI碼│ 甲○○ │
│ │:000000000000000,含門號093│ │
│ │0000000之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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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