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101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乾輝
葉雅玲
前列二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邱垂錦
魏詮祐
宋明智
謝東良
張廣玲
陳雯媛
游祥棵
傅聖能
張景盈
葉昇勳
江謝憲鐸
前列十一位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律師
被 告 曾增俊
潘湘怡
廖瑞雲
黃建壽
張淑敏
謝秀梅
楊佳如
前列七位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蘇銘源
選任辯護人 宋忠興律師
扶助律師
被 告 沈祖銓
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律師
扶助律師
被 告 吳美瑤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扶助律師
被 告 謝偉鼎
選任辯護人 余敏長律師
被 告 林曉瑋
陳茂堤
林明琴
陳勝志
前列四位被告
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林垕君律師
被 告 孫苙芸
選任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
扶助律師
被 告 呂珠綺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5355號)、移送併辦(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11057號;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
13772號;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058號
、第24070號;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43
7號;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342號、第
343號、第344號;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541號、第542號;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
540號;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6440號),暨
追加起訴(101年度偵續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陸年。
u○○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參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天○○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寅○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辛○○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 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K○○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U○○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i○○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Z○○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H○○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t○○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戊○○○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 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庚○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g○○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x○○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v○○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j○○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F○○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 壹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戊○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n○○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戌○○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R○○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S○○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 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 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緩刑期內 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 供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甲辰○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丑○○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 ,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 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 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 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庚○○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吳OO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不得以收受投資,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壹佰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 實
壹、
㈠天○○、甲寅○、辛○○、甲己○、K○○、U○○、i○ ○、Z○○、H○○、江OOO、g○○、x○○、v○○ 、j○○、F○○、甲戊○、甲庚○、戌○○、R○○ 、巳○○、甲辰○、宙○○、丑○○、庚○○、吳OO 均無犯罪科刑及執行前科;
㈡n○○於98年8月27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98年9月21日確定 。緩刑期間98年9月21日至100年9月20日,緩刑期滿緩刑宣 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㈢S○○於92年1月27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92年3月24日確定,並92年6月26日 執行完畢。
㈣t○○於100年8月19日因竊盜案件經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9月19日至100年 11月18日;
㈤癸○○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101年10月9日經臺灣高等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尚未確定,u○○因違反稅捐稽徵法 等案件於100年1月31日經本院判處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並 於101年10月9日經臺灣高等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貳、本案事實
一、宇○○(通緝中)為掬水軒事業群負責人,掬水軒事業群包 括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掬水軒食品公司,登記負 責人柯陳OO,長年旅居日本),上海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泰國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掬菁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興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芙洛蒂股份有限公司、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掬水軒開發公司),泰國掬水軒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泰國人,宇○○為掬水軒食品 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為掬水軒開發公司及上海掬水軒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三家公司均由宇○○負責經營,而掬 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興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芙洛 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則為掬水軒食品公司之行銷、研發等工 作,因自96年間掬水軒食品公司一部分轉型為代工廠,該三 家公司遂停止運作;癸○○則係迅宏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93年初因與宇○○合作,公司更名為迅宏國際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成員有癸○○之配偶u○○及宇○○。二、掬水軒食品公司從事糖果、麥芽糖、餅乾麵包及其他麵粉製 品之製造及銷售等業務,自89年間起因景氣不好,公司業績 自10幾億元逐年下掉虧損,每年約虧損 1億元,宇○○為活 化公司資產及多角化經營,遂計劃開發該公司在桃園縣平鎮 市○○路0段000號之中壢食品工廠舊址成為「掬水軒購物中 心」(亦稱掬水軒新世紀購物中心),乃由掬水軒食品公司 出資於91年1月28日登記成立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地址與掬水軒食品公司同在臺北市○○區○○路00號,由 宇○○擔任董事長,專責購物中心之開發案,開發購物中心 所需資金高達新臺幣(下同)40餘億元而向銀行融資,掬水 軒食品公司、掬水軒開發公司需自行負擔約 6億元資金,方 符各銀行聯貸資金之要求,惟因經濟不景氣,掬水軒食品公 司業績持續低迷,每年均有虧損,無法支應開發購物中心所 需之鉅額資金,故轉向社會不特定大眾募集資金,93年舊曆 年間(1月底),宇○○透過友人認識迅宏科技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癸○○,協助規劃「掬水軒購物中心」的集資方法; 而宇○○係掬水軒開發公司之經營負責人,為銀行法第 125 條第 3項所稱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與癸○○均明知非依銀行 法設立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猶共同研商規劃,以銷售「 會員卡」,允諾每年給8%紅利,為期六年還本方式,對外 招攬投資人投資申購「會員卡」,籌措興建「掬水軒購物中 心」之資金,癸○○並將迅宏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為迅宏 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宏公司),93年 2月24 日,癸○○即與宇○○分別代表迅宏公司、掬水軒開發公司 簽訂委任合約書,約定掬水軒開發公司擬經營購物中心,為 擴大服務範圍,提高營運績效,擬發行會員卡,委任迅宏公 司代為接洽並銷售予特定對像,並同意支付迅宏公司銷售金 額28%之報酬,所銷售之前1000名會員,另行支付3%之行 銷管理費,第1000名會員以後之報酬及行銷管理費,同意另 行約定,銷售期間辦理銷售所需一切費用由迅宏公司自行負 擔,即就收取之投資款分配比例為掬水軒開發公司取得69% ,迅宏公司為31%。93年6月底、94年初宇○○另規劃銷售 「招財金店面」之尊榮卡,預售「掬水軒購物中心」之店面 ,允諾自簽約起每年給付8%紅利,為期六年,期滿可原價 將店面售回掬水軒開發公司,以取回原投資款,亦可自行經 營店面或委託經營,96年1月1月至96年2月28日,宇○○則 推出「優利213」專案,經會員推薦或會員自行加存可享每 年10%紅利,自由選擇回本年限,最多3年,同樣均是由迅 宏公司代為接洽並銷售。
三、93年 2月24日迅宏公司與掬水軒開發公司簽訂委任合約後, 即對外刊登徵才廣告招募業務人員,先後有甲己○、甲寅○ 、t○○、辛○○、x○○、甲庚○、F○○、吳OO、v ○○、i○○、g○○、天○○、U○○、戌○○、甲辰○ 、H○○、Z○○、宙○○、庚○○、S○○、j○○、巳 ○○、戊○○○、甲戊○、丑○○、K○○、n○○R○○ 、前來應徵進入迅宏公司招攬業務,時間如下: ㈠甲己○於93年2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桃園縣平鎮市 ○○路0段000號「掬水軒購物中心」預定地,擔任業務副總 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及招財金店面,至94年4 月間離職;
㈡甲寅○於93年2月間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桃園縣平鎮 市○○路0段000號「掬水軒購物中心」預定地,為營一部人
員,擔任副總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 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7年7月底離職;
㈢t○○於93年5月間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桃園縣桃園 市民族路辦公室,為營二部人員,擔任協理,對外招攬推銷 掬水軒萬得卡及招財金店面,至94年6月離職; ㈣辛○○於93年 5月間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 物中心」預定地,為營一部人員,後調營六部,往返桃園縣 桃園市南華街迅宏公司總部處理業務,並依業績先後擔任襄 理、經理、協理,96年底升任副總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 軒萬得卡、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0月底、11 月初離職;
㈤x○○於93年 5月間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先後桃園縣市 ○○街00號 4樓迅宏總公司、「掬水軒購物中心」預定地, 為營一部人員,後調營六部,依業績先後擔任業專員、主任 、副理、經理,對外以「潘OO」名義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 卡、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0月離職; ㈥甲庚○於93年 5月間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 物中心」預定地,為營六部人員,依業績先後擔任專員、協 理,95年升任副總經理,97年5月調派臺中市○○路0段00號 6 樓擔任該處辦事處主管,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 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0月離職; ㈦F○○於93年6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為營二部人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協理, 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 至98年10月離職;
㈧吳OO於93年7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後遷桃園縣桃園市民族路行銷部辦公室,先 後擔任業務專員、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及招財 金店面,至95年底離職;
㈨v○○於93年9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為營二部人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協理, 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 至98年10月離職;
㈩i○○於93年10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為營一部人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任、 副理、經理、協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 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0月離職;
g○○於93年10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先後桃園縣市 ○○街00號4樓迅宏總公司、「掬水軒購物中心」預定地, 為營一部人員,後調營六部,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任、副
理、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專案及招 財金店面,至97年1月離職;
天○○於94年 3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為營三部人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任、 副理、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 、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1月離職; U○○於94年 5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掬水軒購物 中心」預定地,為營三部人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任、 副理、經理、協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 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10月離職;
戌○○於94年9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先後在桃園縣桃 園市迅宏總公司、「掬水軒購物中心」預定地,為營三部人 員,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對外招 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專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8年 10月離職;
甲辰○94年11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民 族路行銷部辦公室、臺中市辦事處,先後擔任業務專員、主 任、副理、經理,對外招攬推銷掬水軒萬得卡、優利213專 案及招財金店面,至97年8月13日離職;
H○○於94年11月進入迅宏公司,上班地點在桃園縣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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