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5號原 告 林張梅桂 古靜蘭 黃惠香 劉宥嫺 彭淑慧 周廷桓 黃慧珍 周平卿 羅秀蘭 許明麗 鍾永旺 張廣玲 周夢圓 張嘉晏 沈月香 姚麗玲 石薇雅 石彥妤 石朝枝 李麗芳 張游玉惠 杜文龍 蔡小惠 張金龍 曾翔聖 曾靖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連美雲 原 告 賴勇全 鄧呂玉員 余廷榮 廖國成 林美珠 游家誠 陳曉佩 劉秀蓉 劉炳榮 朱立偉 彭素雲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彭碧珍 住同上址原 告 洪銓儀 宋心慈 田濱豪 田禎雲 田張秀珍 陳若蘭 李永富 張永來 葛國勛 韓經遠 胡森雄 何美心 姜義基 陳敬璋 簡梅英 邱文安 林昭偀 張森夫 葉久女 曾黃桂香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景盈 原 告 陳淳薽 楊詠蓁 楊詠築 李美惠 謝禎達 林秋純 彭信凱 彭立水 彭鄭新妹 彭聖登 傅秀媛 張惠傑 鄭彭玉妹 賴林秀琴 賴永宏 賴永乾 賴桂香 賴永坤 黃信杰 黃信彬 蔡幸容 蔡鈴珍 鄭玉鳳 黃若琳 鄭如娟 鄭宇彥 黃吉倫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玉琴 原 告 沈潛剛 吳陳腰 陳月霞 兼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瑜琇 張顥嚴 陳麗雲 涂明華 李秋麗 呂勝宏 呂勝志 陳美媛 何麗華 陳松友 吳福添 蔡靜俐 劉玉碧 王經球 劉玉枝 劉陳梅蕉 彭堅陶 林宗亮 葉建明 吳碧真 高金鳳 上10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被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被 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被 告 李乾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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