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35號
TPDM,101,重附民,135,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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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張梅桂
      古靜蘭 
      黃惠香 
      劉宥嫺 
      彭淑慧 
      周廷桓 
      黃慧珍 
      周平卿 
      羅秀蘭 
      許明麗 
      鍾永旺 
      張廣玲 
      周夢圓 
      張嘉晏 
      沈月香 
      姚麗玲 
      石薇雅 
      石彥妤 
      石朝枝 
      李麗芳 
      張游玉惠
      杜文龍 
      蔡小惠 
      張金龍 
      曾翔聖 
      曾靖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連美雲 
原  告  賴勇全 
      鄧呂玉員
      余廷榮 
      廖國成 
      林美珠 
      游家誠 
      陳曉佩 
      劉秀蓉 
      劉炳榮 
      朱立偉 
      彭素雲 
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彭碧珍 住同上址
原  告  洪銓儀 
      宋心慈 
      田濱豪 
      田禎雲 
      田張秀珍
      陳若蘭 
      李永富 
      張永來 
      葛國勛 
      韓經遠 
      胡森雄 
      何美心 
      姜義基 
      陳敬璋 
      簡梅英 
      邱文安 
      林昭偀 
      張森夫 
      葉久女 
      曾黃桂香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景盈 
原  告  陳淳薽 
      楊詠蓁 
      楊詠築 
      李美惠 
      謝禎達 
      林秋純 
      彭信凱 
      彭立水 
      彭鄭新妹
      彭聖登 
      傅秀媛 
      張惠傑 
      鄭彭玉妹
      賴林秀琴
      賴永宏 
      賴永乾 
      賴桂香 
      賴永坤 
      黃信杰 
      黃信彬 
      蔡幸容 
      蔡鈴珍 
      鄭玉鳳 
      黃若琳 
      鄭如娟 
      鄭宇彥 
      黃吉倫 
兼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玉琴 
原  告  沈潛剛 
      吳陳腰 
      陳月霞 
兼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瑜琇 
      張顥嚴 
      陳麗雲 
      明華 
      李秋麗 
      呂勝宏 
      呂勝志 
      陳美媛 
      何麗華 
      陳松友 
      吳福添 
      蔡靜俐 
      劉玉碧 
      王經球 
      劉玉枝 
      劉陳梅蕉
      彭堅陶 
      林宗亮 
      葉建明 
      吳碧真 
      高金鳳 
上10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被   告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元 
被   告  李乾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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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