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席騰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
楊宗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緝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席騰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席騰、陳香志(所涉違反商標法 等罪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提起公訴,現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等通緝中)分別係穩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穩鮑公司)之執行長及負責人,蘇崇文(所涉違反商 標法等罪嫌,另案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 30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現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係全通物產貿易有限公司( 下稱全通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美國海洋公園公司( Ocean Garden Products, Inc.)係我國註冊第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車輪」、「車輪牌」、 「正鮑魚車輪牌」等商標,及第00000000、00000000號「 CLAMEX」等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鮑魚及鮑魚罐頭等商品之 商標權人,該商品包裝皆為粉紅色之漆印罐頭,現仍於商標 專用期間內,未得美國海洋公園公司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 品,使用近似於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明知穩鮑公司代理 進口之安格車輪牌墨西哥鮑魚,其產品於玻璃罐及鐵罐上使 用之「安格車輪」及「圓形錨錠圖」上標示有墨西哥「車輪 牌」鮑魚字樣包裝之鮑魚罐頭,係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 美國海洋公園公司上開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亦明知墨西哥FEDECOOP(漁業協會)僅代表簽 署西班牙文版及英文版之公開聲明,並未簽署或出具中譯文 版之公開聲明,且該英文版聲明之正確內容為:「FEDECOOP 係一個由墨西哥政府授權之組織,代表產製鮑魚及殼類海產 之漁會成員;該漁業協會供應美國海洋公園公司漁貨已超過 30 年,現亦同時提供Anchor Mexico TW Co., LTD公司之 Anchor Wheel及Reydel品牌」。復明知未得製作權人 FEDECOOP之同意不得以其名義製作私文書。詎被告、蘇崇文 及陳香志竟共同基於侵害美國海洋公園公司商標權、意圖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妨害美國海洋公園公司
商譽之單一犯意,由蘇崇文於民國95年1月7日,以全通公司 名義與被告擔任執行長、陳香志擔任負責人之穩鮑公司簽訂 經銷合約,約定將穩鮑公司所代理經銷之安格車輪牌墨西哥 鮑魚於臺灣地區之經銷權授予全通公司,負責品名為「安格 車輪」(ANCHOR WHEEL)之墨西哥鮑魚之鐵罐及玻璃瓶包裝 在臺灣地區之市場行銷事宜,並自95年3月初,以全通公司 與鮑穩公司等事業之名義,為競爭之目的,公開以文字陳述 及散布名為「正宗墨西哥車輪牌鮑魚」之邀請函,不實記載 :「享譽國際的墨西哥車輪牌鮑魚…將宣布改換全球代理商 ,同時更換新包裝」云云,邀請媒體於95年3月10日參加其 舉辦之所謂「新裝上市記者會」,品嚐所謂「正統墨西哥車 輪牌鮑魚」。其雖於95年3月9日收到美國海洋公園公司要求 其立即停止使用「車輪牌」商標於產品宣傳文件,並停止散 布「車輪牌」鮑魚將更換新包裝、或全通公司或穩鮑公司成 為「車輪牌」鮑魚之全球代理商等虛偽不實言論之律師函, 詎被告、陳香志與蘇崇文仍於95年3月10日下午1時許,以全 通公司及穩鮑公司名義,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遠東酒店B1怡東園舉行「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新裝上市記者會 」,於記者會舞台正前方張貼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新裝上 市記者會字樣,並於會場中陳列意圖販賣之玻璃瓶上所使用 之「安格車輪」及馬口鐵罐之瓶蓋處所貼「墨西哥車輪牌鮑 魚」附加外圈搭配船舵圖樣之標籤,其包裝設色、圖樣、文 字及其排列方式,係使用近似於美國海洋公園公司之上開註 冊商標圖樣。記者會中並陳述及散布其販售之「安格車輪」 (ANCHOR WHEEL)鮑魚才是「正宗」墨西哥鮑魚、穩鮑公司 為「墨西哥車輪牌鮑魚全球唯一代理」且已改換新包裝等不 實言論,致各大媒體競相報導。渠等並進而於95年4月12、 13 日以全通公司事業名義,在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 報及中國時報刊登名為「正宗墨西哥鮑魚、假貨充斥、墨西 哥鮑魚換代理商、新裝上市」之公開聲明,並檢附玻璃罐裝 即所謂新裝之鮑魚罐頭圖片,且記載「ANCHOR WHEEL鮑魚, 才是真正原產於墨西哥當地海域,唯一獲墨西哥政府授權的 鮑魚產品」、「為明顯區隔市場混亂現象,從2007年開始台 灣地區墨西哥鮑魚再也沒有鐵罐包裝」等之不實內容,且未 得製作權人FEDECOOP之同意,製作由FEDECOOP出具之中文版 聲明,並偽造內容為:「FEDECOOP為唯一墨西哥政府授權之 組織;過去三十年FEDECOOP之各協會為OCEANGARDEN(美商 海洋公司)之鮑魚供應商,現今已更換為Anchor Mexico TW Co., LTD為總代理商;並推出玻璃瓶新包裝」等不實內容, 並行使此偽造之中譯文本,使不知情之上開報紙登載於上開
公開聲明中,且於市場上將此仿冒商標商品販售予不特定之 多數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且足生損害於FEDECOOP 及臺灣消費者,並損害美國海洋公園公司之營業信譽。因認 被告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 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標、同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 販賣、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22條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等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件被 告張席騰涉犯違反商標法等犯行,既經本院認定其犯罪均不 能證明,本判決就此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 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 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 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到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復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 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此部分事實,
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之供述,經並告訴代理人倪伯萱律師(見 95年度他字卷第4453號卷第127-130、186-188頁)、告訴代 理人徐頌雅律師(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61-62、79-80 、189-192頁筆錄、101年度偵緝字第53號卷第78-82頁)之 指訴綦詳,證人劉振輝(見101年度偵緝字第53號卷第115- 120頁)、證人吳思材(見101偵緝字第53號卷第137-140頁 )、同案被告蘇崇文(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131-134、 186-188頁筆錄、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61-62、79-80、 189-192頁筆錄、101年度偵緝第53號卷第115-120、121-124 、125-130、131-135頁)、證人陳香志(見101年度偵緝字 第53號卷第131-135頁)等之證述,並有「車輪牌」鮑魚正 品包裝之彩色照片(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44-4 6頁) 、「車輪」商標註冊證乙份(註冊號碼:217580,見提示95 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33頁)、「車輪牌及圖」商標註冊證 乙份(註冊號碼:750110,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34頁 )、「正鮑魚車輪牌及圖」商標註冊證二份(註冊號碼:00 00000及0000000,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35-38頁)、 「CLAMEX車輪牌及圖」商標註冊證乙份(註冊號碼:000000 0,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39頁)、「CLAMEX及圖」商 標註冊證乙份(註冊號碼:651715,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 卷第40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40號(內含 89年度訴字第2255號判決判旨,見95年度他4453號卷第41、 47-60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731號判決( 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42-43、61-75頁)、最高行政法 院95年判字第46號判決(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76-79 頁)、「正宗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新裝上市記者會」邀請函乙 份(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80-81頁)、同案被告蘇崇 文及被告於記者會中發送之名片(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 第89-90頁)、95年3月10日記者會現場照片(見95 年度他 字第4453號卷第91-94頁)、「Anchor Wheel」鮑魚包裝之 彩色照片(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95-96頁)、95年3月 10日記者會中被告發言之譯文(見95年度他字第445 3號卷 第97-98頁)、95年3月10日記者會之新聞稿(見95年度他字 第4453號卷第99-100頁)、民生報95年3月11日A1版主題為 「人臉大40歲鮑魚亮相」新聞報導乙則(見95年度他字第 4453號卷第101頁)、蘋果日報電子報95年3月11日標題為「 假貨充斥車輪牌鮑魚換新裝」新聞報導乙則(見95年度他字 第4453號卷第102頁)、聯合報95年3月13日E3版主標題為「 墨西哥鮑假的比真的還多」新聞報導乙則(見95年度他字第 4453號卷第103頁)、聯合報95年3月23日E8版標題為「車輪
牌鮑魚美味抓得住」新聞報導乙則(見95年度他字第44 53 號卷第104頁)、告訴人於聯合報、民生報、蘋果日報、自 由時報及中國時報刊登之「車輪牌鮑魚聲請啟事」(見95 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105-109頁)、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刊登主標題為「正宗墨西哥鮑魚」之公 開聲明(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110-113頁)提供予媒 體記者之聲明稿(含FEDECOOP公開聲明之英文版,見95年度 他字第4453號卷第114-124頁)、「Anchor Wheel」的商標 登記(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38、166頁)、「Anchor De Mexico S.A.Se.C.V.」商標登記(見96年度偵字第1228 號卷第39、167頁)、96年3月1日商標公報核駁公告(見96 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40、168頁)、新光三越「新光三越 2007優質精選禮品特輯」(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41-4 2、169-170頁)、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之網站資料(見96年度 偵字第1228號卷第43、171頁)、新光三越新聞稿(見96年 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44-46、172-174頁)、安格車輪之宣傳 單(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47、175頁)、告訴人於96 年1月29日96年第1107號函(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48- 50、176-178頁)、新光三越96年2月12日第039號函見96年 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51-52、179-180頁)、告訴人96年1月 29日96年第1108號函(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53-56、 181-184頁)、金冠公司96年2月13日臺南成功路郵寄(901 支局)第0411號存證信函(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57-5 8、185-186頁)、蘇崇文提出之「墨西哥安格車輪」玻璃罐 裝鮑魚照片(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72頁)、蘇崇文提 出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4份(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 73-74頁)、蘇崇文提出之平面廣告資料(見96年度偵字第 1228號卷第75頁)、蘇崇文提出之海洋公園公司商標資料一 份(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76頁)、蘇崇文提出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核駁第0000000號審定書(見95年度他字 卷4453號卷第189-198頁、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85頁) 、蘇崇文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4月20日函(見96年 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86-92頁)、蘇崇文提出之臺灣地區經 銷合約書(見96年度偵字第1228號卷第63-65、92之1-93頁 )、蘇崇文提出之(北區)區域經銷合約書(見96年度偵字 第1228號卷第94-95頁)、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更( 一)字第30號刑事判決(見101年度偵緝字第53號卷第107-1 14頁)、另案被告蘇崇文之證述(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交查字第651號卷第12-15、59-65頁筆錄、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交查字第11號卷第16-18、67-68、
106-108、168-170、220-223頁筆錄)、同案被告陳香志之 證述(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651號卷 第53-56、59-65頁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交 查字第11號卷第32-33、67-68、106-108、220-223頁筆錄) 、陳香志提出之「墨西哥安格車輪」玻璃罐裝鮑魚照片(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651號卷第75頁) 、陳香志提出之「墨西哥安格車輪」鮑魚報紙廣告文宣(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651號卷第83頁) 等資料,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95年3月10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遠東酒店B1怡東園,以穩鮑公司執行長 之名義參與「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新裝上市記者會」,並於該 次記者會中介紹穩鮑公司所販售之安格車輪鮑魚,為車輪牌 鮑魚之新裝,穩鮑公司並為墨西哥車輪牌鮑魚全球唯一代理 等情,惟堅決否認涉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當時陳 香志是伊之親舅,因為陳香志有提示英文版的聲明書、鮑魚 獨家代理權合約書,因此伊相信陳香志告有拿到墨西哥出產 鮑魚的相關食品的全球獨家代理權,陳香志要求伊幫陳香志 在臺灣地區找到代理商,所以伊將蘇崇文介紹給陳香志認識 ,至於蘇崇文跟陳香志之間有何任何商業往來伊不知情,但 是陳香志後來有告訴伊決定將臺灣地區經銷契約簽給蘇崇文 ,蘇崇文跟陳香志簽約之事蘇崇文也有告訴伊,伊才知道陳 香志與蘇崇文有簽約之事,簽約過程伊並未參與。之後陳香 志來找伊說要召開記者會,所以在召開記者會之前,陳香志 有找伊一起到臺北某家廣告公司聽取簡報,簡報的內容就是 關於記者會要發布穩鮑公司取得墨西哥鮑魚全球獨家代理, 並且要更改新包裝之事,陳香志之所以找伊去廣告公司聽取 簡報是因為陳香志希望記者會當天由伊代表穩鮑公司出面主 持記者會,至於陳香志本人記者會當天則不出席,當時陳香 志是稱說因為陳香志是海地大使館的總領事,不方便出面參 加自己所經營的營利事業,關於記者會的內容伊並沒有參與 討論籌劃,到了記者會當天,伊代表陳香志出席,在廣告公 司聽取簡報時,他們有告訴伊整個進行的流程,並且提及等 講到伊名字時再由伊代表穩鮑公司致詞,致詞的內容是廣告 公司提供,伊知道記者會前蘇崇文有收到不可再侵害告訴人 公司商標權之律師函,而陳香志表示墨西哥官員來了且願意 出席記者會宣布穩鮑公司取得全球獨家代理權及全面更換新 包裝等事宜,商標不會有任何問題,伊才相信;伊沒有投資 穩鮑公司,伊之配偶之所以登記為監察人純粹是應陳香志請 求出借名義,實際上根本沒有出資。陳香志之英文名字為「
JACKY CHEN HSIANG CHIH」,伊並沒有代表穩鮑公司與蘇崇 文之公司簽訂任何契約等語。
六、經查:
(一)被告有參與95年3月10日下午1時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遠東酒店B1怡東園所舉行之「墨西哥車輪牌 鮑魚新裝上市記者會」,且係以穩鮑公司執行長之名義參 與,並於該次記者會中介紹穩鮑公司所販售之安格車輪鮑 魚,為車輪牌鮑魚之新裝,穩鮑公司並為墨西哥車輪牌鮑 魚全球唯一代理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95年3月 10 日記者會現場照片(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91-94 頁)、95年3月10日記者會中被告發言之譯文(見95年度 他字第4453號卷第97-98頁)、95年3月10日記者會之新聞 稿(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99-100頁)在卷可佐。另 95年4月12日、13日聯合報等報紙均有刊登FEDECOOP之聲 明,有新聞稿(含FEDECOOP公開聲明之英文版,見95年度 他字第4453號卷第114-124頁)在卷可佐,復據證人吳思 材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92-100頁),亦核另 案被告蘇崇文、陳香志供述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 應審究者為被告是否與陳香志、蘇崇文基於犯意聯絡,知 悉穩鮑公司並未取得墨西哥鮑魚全球獨家代理權,並授權 更新包裝一事,而冒用告訴人公司之商標,並以墨西哥 FEDECOOP漁會之名義發佈內容不實新聞稿,而為不公平之 競爭等情。
(二)被告介紹蘇崇文與陳香志結識,其後蘇崇文並於95年1 月 10日,代表全通物產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全通物產貿易公 司)與陳香志所代表之Anchor Internation Marine Product's Co.LTD簽訂經銷合約書(見96年度偵字第1228 號卷第63-65頁),是堪認與蘇崇文簽訂「安格車輪」鮑 魚之經銷合約書之人係陳香志,且提供「安格車輪」鮑魚 予蘇崇文所代表之全通公司銷售者係Anchor Internation Marine Product's Co.LTD,而非穩鮑公司之事實。又參 諸蘇崇文前曾供稱:墨西哥漁業協會公開聲明是陳香志製 作,並未交付予伊,惟有在各大報紙上刊登過,陳香志有 請廣告公司將有公開聲明之DM寄給伊,伊再交給邱素蘭等 語(見臺南地檢97交查字第11號卷16-18頁);證人即全 通物產貿易公司中部經銷商之邱素蘭陳稱:伊與蘇崇文簽 約前,蘇崇文稱車輪牌之總代理已換成穩鮑公司,而更換 的消息已在各大報刊登過,是蘇崇文、陳雪莉拿給伊的, 簽約時陳香志也在場(見臺南地檢97交查字第11號卷16-1 8頁);金冠公司曾受全通物產貿易公司蘇崇文委託行銷
安格車輪,簽約之前蘇崇文、陳香志一起跟伊談,95 年4 月29日簽(北區)區域經銷合約書時蘇崇文、陳香志及陳 香志之配偶均在場,因當時公司還沒有成立,所以以伊個 人名義簽約,95年7月28日收到車輪牌(即告訴人)的信 ,伊有詢問,蘇崇文與陳香志均一再保證沒有問題,並提 供記者會的報紙及相關資料給伊,蘇崇文夫婦及陳香志夫 婦均稱安格車輪牌是取代車輪牌等語(見本院96年度易字 第2369號卷一第214頁背面-216頁),是堪認授權予蘇崇 文銷售「安格車輪」鮑魚並刊登FEDECOOP不實中文版聲明 書之人均係陳香志本人,被告未曾以穩鮑公司執行長名義 出面洽商銷售「安格車輪」鮑魚之事實。再陳香志於偵查 中陳稱:穩鮑公司只有於95年3月10日辦過一次產品說明 會,是與墨西哥漁會合辦,穩鮑公司當時尚未正式成立, 發表會都是由吳思材、張席騰辦理,張席騰是執行長,吳 思材是大股東,但二人都未出資,伊是最大出資者,伊有 賣給全通物產貿易公司,該公司再賣給邱素蘭等語(見臺 南地檢97交查字第11號卷106-108頁),及於97年7月15日 之答辯狀中(見臺南地檢97交查字第11號卷115-116頁) 亦咸認於95年3月24日就「安格車輪」(註冊號:00000 000 號)、「KINH OF THE OCEAN」(註冊號:00000000 號)、「ANCHOR WHEEL」(註冊號:00000000號)、「船 錨設計圖」(註冊號:0000 0000號)、「FEDECOOP及圖 」(註冊號:00000000號)、「安格車輪」(未被許可) 等申請商標註冊登記行為皆係個人親自所為,是被告辯稱 未投資穩鮑公司,係記者會當日始以穩鮑公司執行長名義 發言堪值採信。從而被告除引薦蘇崇文與陳香志結識及參 與穩鮑公司於95年3月10日之記者會外,並無參與穩鮑公 司之任何經營行為,關於本件鮑魚之銷售,亦係由蘇崇文 、陳香志所為,商標之申請註冊登記,則係由陳香志所為 。至蘇崇文雖曾證稱94年10月被告有代理墨西哥鮑魚,被 告代表穩鮑公司,有簽約,簽安格車輪的約,伊擔任經銷 商等語(見95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186-187頁)乙節, 惟就蘇崇文所提供之經銷合約書觀之(見臺南地檢96年度 交查字第651號第39-41頁),所簽之日期為95年1月11日 ,甲方為ANCHOR INTERNATION MARINE PRODUCTS.CO.LTD ,代表人為JACKY CHEN HSIANG CHIH,乙方為全通物產貿 易公司,代表人為蘇崇文,足見蘇崇文並非與穩鮑公司( 穩鮑公司之英文名稱為ANCHOR MEXICO TW.CO.LTD.,見95 年度他字第4453號卷第90頁)簽約,簽約之人亦非被告, 且經銷合約書上明載ANCHOR INTERNATION
MARINEPRODUCTS.CO.LTD,代表人為JACKY CHEN HSIANG CHIH即陳香志,加以陳香志亦陳稱係由伊本人販賣安格車 輪鮑魚予蘇崇文,是蘇崇文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述,非但與 自己之供述前後矛盾,與前述經銷合約書所載之內容相左 ,是否可採,非無疑問。況蘇崇文於所遭起訴之違反商標 法等案件審理中,先稱95年3月10日之記者會是受被告所 邀請,被告並表示商標已經聲請了,惟當時不清楚穩鮑公 司實際負責人為何人,但接觸之對象就是陳香志,當時所 簽訂經銷合約書,其上簽約人即陳香志之英文名字等語( 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2369號卷一第20頁反面-22頁),其 後復表示商標部分均為陳香志所經手,欲聲請傳喚陳香志 以證明無詐欺之意圖(見96年度易字第2369號卷二第25-2 5頁背面),蘇崇文於該案所提之答辯狀(見96年度易字 第2369號卷一第23-27頁、卷二第26-29頁背面)內亦均未 提及被告,益徵蘇崇文前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述與事實有悖 ,是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且雖係被告介紹蘇崇文 與陳香志認識,惟臺灣地區經銷合約書(見96年度偵字第 1228號卷第63-65、92之1-93頁)係於95年1月7日所簽, 當時告訴人尚未寄發存證信函,參以陳香志當時業與墨西 哥漁業總會簽約,被告自有可能在陳香志提出相關契約之 說詞下,相信係合法鮑魚之經銷買賣。況斯時陳香志所販 售之鮑魚係以何商標銷售,被告並不知情,故由被告介紹 蘇崇文與香志認識乙情,尚不足認定有共同犯意聯絡。(二)而陳香志於蘇崇文被訴違反商標法等乙案作證時,證稱: 經銷合約書是伊與蘇崇文所簽,內容有提及有鐵罐瓶裝、 玻璃瓶裝,伊委託蘇崇文銷售的是玻璃瓶裝,除安格車輪 四個字還在打行政訴訟外,其他都已完成註冊。95年3月 10 日在遠東酒店,名為正宗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新裝上市 記者會,是由吳思材、張席騰負責記者會策劃及廣告公司 開會,因吳思材是穩鮑公司的股東,張席騰是穩鮑公司的 執行長,錢是墨西哥漁會補助9萬美金,其餘由穩鮑公司 負責,偵卷445 3號第81頁之邀請函、第99頁記者會新聞 稿、第101至104業之新聞報導、第110頁至113頁之公開聲 明報導,除新聞稿外,伊都有看過,邀請函是墨西哥漁會 及穩鮑公司共同委託雅提廣告公司製作的,95年3月10日 之記者會與蘇崇文無關,是墨西哥漁會來台的產品發表會 ,報紙上的公開聲明與全通公司無關,是由墨西哥漁會委 託ANCHOR WHELL發的新聞稿,為何會以全通公司名義發公 開聲明稿,要問廣告公司,廣告公司都是由吳思材接洽, 伊是負責墨西哥的包裝、出貨及香港、大陸的市場,臺灣
的市場就委託全通公司等語(見96年度易字第2369號卷一 第259背面-262頁)。再就陳香志被訴違反商標法等罪自 為被告乙案,陳香志於96年8月3日偵查中陳稱伊為穩鮑公 司負責人,伊並未與金冠公司簽約,是全通公司與金冠公 司簽的,當時伊有在場,契約書上有載明係安格車輪鮑魚 ,不是車輪牌鮑魚,安格車輪鮑魚跟車輪牌鮑魚是不同商 品,安格車輪是伊之公司產品,車輪牌鮑魚是美商海洋花 園的產品,伊沒有代理車輪牌鮑魚,公開聲明資料是受墨 西哥FEDECOOP漁會委託所發,其他報章報導是記者寫的, 95年3月伊之公司有舉辦商品發表會,伊有請朋友顏清標 立委來參與,產品發表會係由吳思材所策劃,吳思材是公 司董事,對公司產品很瞭解,當日伊未到場,張席騰是伊 外甥,是公司之營運長,伊請張席騰主持發表會,張席騰 對公司產品也很熟悉,伊不知當日是否有發公開新聞稿, 要問吳思材。聲明書之內容是提到墨西哥FEDECOOP漁會之 前是供貨給美商海洋公司,現已供貨給安格車輪公司,聲 明說中所說換掉代理商是REYDELMAR,伊之公司是取代 REYDELMAR之代理權,REYDELMAR與安格車輪等於是同一品 牌,由伊公司行銷,不過公司產品上還是會出現 REYDELMAR,墨西哥FEDECOOP漁會代理權主要有給 REYDELMAR、美國海洋公園、CEMEX三家,那份公開聲明之 目的是在澄清REYDELMAR的代理權已換給安格車輪公司, 至於聲明內容未提到墨西哥FEDECOOP漁會有供貨給 REYDELMAR,反稱原本供貨給美商海洋公司現以更換為安 格車輪公司,是因REYDELMAR已同意由伊之安格公司在市 場行銷,此由公開聲明中的文字看不出來,要經過日後之 廣告動作,大眾才會瞭解所以不需要在公開聲明內強調, 至於在公開聲明內為何會用更換一詞,僅是依照英文翻譯 而已,至於產品發表會上明白使用墨西哥車輪鮑魚之廣告 ,伊不知道為何主辦人為何會使用該名稱,伊也覺得不妥 等語(見臺南地檢96交查字651號第53-56頁);嗣於96年 8月22日又陳稱:各大報的簡報資料是公關公司刊登,伊 未核槁,可能由吳思材處理,墨西哥車輪牌鮑魚沒有由穩 鮑公司獲得代理權,宣傳的東西都是由吳思材全權處理, 因為吳思材等都跟外國人開會,伊聽不懂就沒有參加,所 以宣傳的東西伊都不清楚,伊後來看到廣告也覺得不妥, 後來就有注意這個問題,使用安格車輪是伊決定的,契約 上也是簽安格車輪,海洋花園公司曾來函數次並至公會抗 議,但因伊認為海洋花園公司是賣車輪牌,與安格車輪不 一樣,伊不會因為有公司來抗議就停止銷售伊之產品,「
安格車輪」中文商標,現在正在行政法院訴訟中,伊於95 年5、6月發現教戰手冊上有簡報資料,所以伊有跟蘇崇文 說不要把這些東西發出去等語(見臺南地檢96交查字651 號第63-65頁),是就本案關鍵之人即陳香志上開之證述 及陳述以觀,雖否認渠本人參與95年3月10日記者會之規 劃,而係由被告及吳思材規劃該次記者會,且被告為穩鮑 公司之執行長,惟亦可認除95年3月10日之記者會外,被 告關於仰湳公司如何取得墨西哥FEDECOOP漁業總會之代理 權、取得代理權之內容、進口鮑魚之包裝、銷售、商標之 申請均未參與執行,且陳香志上開證述及陳述之內容亦未 述及被告身為穩鮑公司執行長之確實職務內容,是本件被 告除引薦蘇崇文與陳香志認識,及曾以穩鮑公司執行長之 名義參與穩鮑公司所舉辦之記者會外,並無其他參與「安 格車輪」銷售、申請商標註冊或刊登不實聲明為不公平競 爭等行為。而蘇崇文、陳香志,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不 到,經調閱戶籍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21、140頁),及出 入境資料(見本院卷二第123-127、142頁),二人之個人 基本資料特殊記事欄均載明遷出國外,蘇崇文、陳香志確 分別於98年9月3日、98年1月15日離境後即無入境資料, 本院無從傳拘蘇崇文、陳香志到庭,附此敘明。(三)
1.另證人吳思材於偵查中證稱:穩鮑公司之成員有陳香志、 陳香志配偶、張席騰、張席騰配偶好像是秘書,穩鮑公司 是經營鮑魚罐頭業務95年3月10日在遠東酒店地下一樓召 開記者會是由陳香志所安排,記者會的廠商及媒體是由陳 香志夫婦聯繫,張席騰就記者會有何準備伊不清楚,因都 是在臺南進行,伊當時人在台北或國外,資料都是陳香志 準備,張席騰負責何事伊不清楚,當天伊有到場,是陳香 志叫伊到場看如何促銷鮑魚,新聞稿內容好像是陳香志提 供,伊不確定,鮑魚產品資料好像是墨西哥漁會給陳香志 ,伊不會看也不會寫中文,不清楚報紙上刊登之公開聲明 內容,伊有去過劉振輝的公司,但由陳香志與雅提廣告企 劃有限公司(下稱雅提廣告公司)劉振輝聯繫,是因為他 們要伊去看記者會上要給廠商和媒體看的資料,但伊看不 懂,伊不知資料中商標是告訴人的及陳香志拿到之商標未 經登記,張席騰當時是CEO,負責產品促銷,張席騰及陳 香志是舅甥關係,張席騰均係聽陳香志指示,在廣告公司 洽談,提供告訴人之商標時,張席騰是否在場伊不清楚, 伊去過劉振輝公司3、4次,有碰到張席騰、陳香志2次, 但伊沒有聽到張席騰、陳香志與廣告公司洽談之內容,只
知道在討論促銷、文件製作等內容,伊沒有聽過全通物產 貿易公司,但見過蘇崇文一次,陳香志表示蘇崇文是朋友 ,要合作賣鮑魚的生意,是陳香志找伊擔任穩鮑公司董事 ,因為墨西哥要說西班牙語,伊會一些,陳香志不會,伊 去擔任翻譯,伊只有去過穩鮑公司2、3次,有一次就叫伊 擔任董事,伊連帳都未看過,其餘都是陳香志夫婦打電話 要伊過去簽文件,是公司設立初期的一些文件,伊都是在 陳香志家中見到張席騰,穩鮑公司就是設在陳香志家中, 伊去2、3次都有遇到張席騰,張席騰在穩鮑公司擔任CEO ,在初次見面時,張席騰給的名片上就這樣寫,應該是公 司設立時,詳細時間伊不記得了,也是陳香志介紹認識張 席騰;穩鮑公司的鮑魚商標陳香志跟伊說是叫設計公司設 計的,伊不知告訴人公司有發函給穩鮑公司表示穩鮑公司 侵害商標等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 第53號卷第137-140頁)。於本院審理中復證稱:伊在101 年3月5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 ,伊回答之內容均實在,伊與陳香志就商業上合作關係, 只有穩鮑公司,伊英文名為WU SHIH TSAI,Jim是伊英文 的First name,伊只是仰湳食品有限公司(YANG NAN FOODSCO.,LTD,下稱仰湳公司)股東,仰湳公司的經營是 陳香志負責,伊有陪同陳香志到墨西哥去接洽鮑魚進口業 務,伊是負責當翻譯的,接洽的過程中張席騰並沒有參與 ,進口後販賣之利益如何分配,伊記不清楚,由陳香志和 陳香志之配偶負責分配,陳香志並沒有告知伊可拿多少, 只說可拿到公平持分,伊在仰湳公司是掛名當股東,陳香 志是擔任主席和實際經營者,本院卷二第2-6頁所示墨西 哥鮑魚全球獨家代理契約,伊有參與該份契約簽訂,伊是 陪同陳香志一起去簽,至於伊用什麼身分去伊不清楚,契 約最後一頁,上載JIM WU SHIH TSAI,並註記職稱為 President,其上簽名是伊所簽,當時是陳香志叫伊簽的 ,因為陳香志英文不好,在簽這份合約時,上面確實記載 陳香志是副董事長的身分,但實際上仰湳公司的登記負責 人就是陳香志,伊並無仰湳公司的登記資料,契約最後一 頁,上載JACKY CHEN HSIANG CHIH,並註記職稱為Vice President,並簽名,該簽名是由陳香志簽的,是與伊在 同時地簽名的,是在墨西哥恩斯那達市簽的,仰湳公司的 墨西哥鮑魚全球獨家代理權是伊跟陳香志共同去取得,在 簽訂這份合約之前,有去查證過所取得的全球獨家代理是 合法的,因為伊是在恩斯那達市的總漁會簽約的,而這個 總漁會是代表十幾個漁會,且也有出示文件給伊與陳香志
看。伊有向總漁會查證過他們自己的登記資料,而且這些 漁會歷史都很悠久,該英文合約書第5頁CLAUSES的FOURTH ,就伊理解是此漁會同意所簽的條約是壹個20年長期的買 賣合約,兩個廠商的商標與設計在未來可以協商,「一旦 雙方執行本契約,如果上段說明的商定條款完成後,以及 如果雙方締結為期二十年的長期契約,『賣方』贊成『買 方』轉讓註冊商標"Anchor"的產權。有鑑於此,『買方』 同意接受品牌RED DEL MAR和CEDMEX的使用,最後的設計 將在未來進一步商議。」之翻譯即為CLAUSES的FOURTH翻 譯,之後有完成商定之合約,而且也有另訂合約,合約似 在陳香志手上,伊與陳香志在墨西哥取得鮑魚獨家進口, 有無其他人參與,伊忘記了,張席騰是被陳香志請來當穩 鮑公司CEO,張席騰並未參與獨家代理權接洽跟簽訂,因 為這個漁會有三十幾年了,就伊所知他們所提供的鮑魚有 銷售到世界各國,但是伊不清楚有銷售到哪些國家及以何 品牌對外銷售;第四條所謂賣方贊成買方轉讓註冊商標 ANCHOR的產權,是表示伊等可以使用ANCHOR WHEEL,伊不 清楚穩鮑公司有無在臺灣地區以這份合約書來向穩鮑公司 員工及來接洽的廠商表示有ANCHOR WHEEL的獨家代理權, 但陳香志有拿這份合約出來,劉振輝問伊有沒有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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