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847號
TPDM,100,易,847,2013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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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8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佳強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陳麒安
      張祐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
被   告 徐祥雲
      劉家恂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鄭宇呈
      王文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游佳強陳麒安張祐誠徐祥雲劉家恂鄭宇呈王文靜被訴重利、恐嚇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5月1日上午10時20分行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佳強陳麒安張祐誠徐祥雲劉家恂、鄭宇 呈、王文靜因涉犯重利、恐嚇、傷害等罪嫌,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認為被告等人被訴重利、恐嚇部分有需再行調查之必 要,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
二、另就被告等人被訴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詹德水具狀撤回告 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併予說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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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