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20號
TCDV,102,補,620,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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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洪國貞
被   告 洪展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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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