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洪國貞
被 告 洪展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