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陳寶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進銘、穆志誠及林雪
昭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033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525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