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17號
TCDV,102,補,617,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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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陳寶禎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進銘穆志誠及林雪
昭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033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525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33,2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2,7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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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